《辨定嘉靖大礼议》
《辨定嘉靖大礼议》·二卷(浙江巡抚采进本)
国朝毛奇龄撰。奇龄有《仲氏易》,已著录。是书力斥杨廷和之议,而又不
屑与张、桂相雷同,谓张、桂较廷和议为正,特不知根柢经传。凡为辨二十四篇,
援据典确,亦可备一说。惟谓世宗既嗣武宗,即当以武宗为父,引《公羊传》为
人后者为之子作证。然奇龄於所著《春秋毛氏传》及《曾子问讲录》内论仲婴齐
卒一条,则又力辟《公羊》之诬,谓婴齐不得以兄子家为父,父仲遂为祖。又於
经说中力排汪琬误信《公羊传》为人伦之祸,而此辨忽主此说,前后矛盾,殆不
可解。又谓世宗并当为所生持服三年,则虽当时张、桂诸人犹未敢创为此论,奇
龄乃忽发之。考《仪礼·丧服》经曰:“为人后者,为其父母报。”传曰:“何
以期也,不贰斩也。”何以不贰斩也,特重於大宗者,降其小宗也。若世宗又为
所生斩,是贰斩矣。即曰经文专为宗子言之,不知宗子之尊,孰若天子?言宗子
则通於天子矣。奇龄又谓经文明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,则於所生父母不改称也。
既於父母不改称,即不得改三年服制。然《仪礼》虽不易父母之名,而仍降在齐
衰期服章内,则终不得服以父母之服矣。奇龄所引,不足自证,适以自攻耳。考
《通典》徐邈答孔注曰:史皇孙皇考之名,特称谓耳,未足以明服之轻重。其论
可与《丧服传》相发明。奇龄乃取徐邈已废之说,改饰更张,实乖典制。其馀各
条,间有可采,然不足救大本之乖谬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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